最新工会常用政策法律法规汇编(精装)更新154章全文TXT下载_在线下载无广告_李全英

时间:2017-09-22 07:59 /衍生同人 / 编辑: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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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会常用政策法律法规汇编(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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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会常用政策法律法规汇编(精装)》章节

全总组织部

全总财务部

1996年10月8

☆、第六部分工会劳保护工作

第六部分工会劳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通安全、铁路通安全、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据科技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行安全生产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育和培训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其安全技术特,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行专门的安全生产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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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全英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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